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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信息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11期 作者:傅绍明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竞争已成为国际间科技、经济竞争的常态,谁拥有知识产权谁就能在全球化的经济竞争中占有战略制高点。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和地区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
  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目标要在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自主创新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企业必然要成为创新的主体,这是由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决定的。加强并开展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已是摆在企业面前一项紧迫的战略性任务。
  目前,我国的企业仅有万分之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很多企业处仍处于有“制造”没有“创造”,有“知识”无“产权”的状态,甚至靠仿造过日子,深圳流行的“山寨机”就是最好的例子。面对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普及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措施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同时注意积极保护企业自身的自主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利益。
  这里的关键在人才,缺少知识产权人才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软肋。那么,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究竟到哪里去了7稍作留意便可发现,答案是各种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政府机关,这三类机构集中了绝大多数的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以及专业的律师,而在最需要这些专业人才的企业里,反而没有知识产权人才的身影。
  所幸的是,近年来,一些高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得到了企业管理层的重视,并且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慢慢培养出了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一些企业现在不仅有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还经过长期的努力培训出适合各自技术领域的专门人才团队,每年经手数千件的专利申请,相对于专利事务所,可说是毫不逊色。但是,这类企业还是太少,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是知识产权人才的“荒漠”。
  要建立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必须扎根企业,让知识产权保护的星星之火在企业发展、壮大。然而,我国在引导知识产权人才扎根企业方面仍有许多缺失。由于某些制度的限制,企业辛苦培养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出现“制度性流失”。特别是专利代理人才,由于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相关规定,对在企业从事专利工作且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造成了极大的限制,迫使这些人不得不从企业离职而走向专利代理机构。这些公司辛苦培育的专业人才,真的不及专利代理机构培养的?我国的专利代理人管理部门无法给予这些专业的专利代理人一样的培训?这些专业人员非得离职到代理机构才能了解如何遵守专利法规?太多的疑问,让人不禁质疑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究竟是活络专利制度,落实创新精神的一剂良药,还是禁锢创新企业的枷锁?
  专利代理人资格是国家对专利工作者能力的考核与承认,执业证则是国家授予具有资格的专业人士准予行使专利代理职责的通行权。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专利工作者,通过考核之后即可顺利获得执业证正式执业。而企业内部的专利工作者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核却得不到国家的允许进行执业,无法获得执业证,若继续在企业内部工作的话甚至会失去已经获得的专利代理人资格。同样的专业资格,两种迥然不同的待遇。
  “培养人才”就等于“流失人才”,不培养又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这个问题不解决,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是一个隐患,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影响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积极性,影响企业内部专利工作者的工作心态和积极性。这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适时地改变这种旧执业证制度,破除桎梏,活化专利代理人制度,营造有利于专利代理人长久、深入地扎根企业的环境,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保驾护航。活化专利代理人制度,首先必须解放思想,深刻审视所处环境变化,深刻分析优势与不足,对不适应、不利于创新发展与竞争的制度进行变革,而针对代理人制度则首先应改变专利代理人管理的固有思维。
  目前,我国的专利代理人管理仍然处于代理机构思考模式,遵循专利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机构实习,必须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的旧模式。这必然导致专利代理人工作方向的唯一性选择——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最有需要的企业。打破固有思维,打破专利代理机构的垄断,体现以人为本、以企业为本的新思维,是专利代理人管理创新的必经之路。
  活化专利代理人制度,关键在于放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颁发制度。造成专利代理机构“垄断专利代理人”的根源在于执业证的颁发将专利代理人与代理机构绑在一起。为何不能给二者“松绑”?满足专业资格的专利代理人难道脱离专利代理机构就不能从事专利代理职业、不能在企业内部执业?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具有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在企业内部执业的先例早已有之,例如,美国、英国等专利制度发展成熟的国家。
以美国为例,可以在美国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利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法有权授予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在商标专利局行使权利的资格,并制定相应行业法规和规章加以管理和约束。美国专利商标局只审查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主体资格,并不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律师事务所,也未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或专利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要主体适格,就可以在专利商标局面前代理发明人处理专利事务。所以,美国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既可以在企业内部执业,亦可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
  活化专利代理人制度,应当遵循专利代理人职业操守及约束。企业内部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受到相应的规范约束。比如,在企业内部执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为其他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同时,在每年固定时间内要完成专利代理人管理组织或机关所指定的课程与讲习,以确认专利代理人可切实地遵循最新的专利法规与政策等。
  笔者认为,活化的专利代理人制度不仅体现了应有的公平,同时,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
  1 提高企业培养人才的积极性,丰富我国专利代理人才的培养途径。允许专利代理人在企业内部执业,则能够解决人才“制度性流失”的发生。专业人才能为企业长期服务创造价值,企业才有动力培养人才。事实上,近年来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当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企业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解决好人才问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局才有望破解。
  2 扎深根于企业,鼓励企业建立 具备专利代理资格的世界级专业知识产权团队。在全球竞争的时代,面对世界级的竞争对手,我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工作差距明显,只有奋起直追,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界的“奥林匹克冠军团队”,才有望破除、对抗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围剿。否则,类似“DVD收费”事件仍将不断上演。简单来说,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人员(包括专利代理人)相对于外部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而言具有以下优势由于长期服务于企业,随企业共同成长,对企业的技术以及产品的过去、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认识非常深刻。同时,对业界的发展有深切体会,在处理知识产权业务上更具全局观,针对性、保密性和前瞻性。而专利代理机构或事务所在这方面严重欠缺,例如,在处理专利申请方面大多数代理机构仍处于“代书”的阶段,无法适应企业的需要。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人员可以跟随研发人员及时进行专利检索与调查,为研发人员提供最新的专利信息与调查报告,为研发人员把握研发方向起到了“导航指引”与“规避风险”的作用。虽然,有些专利代理机构声称也可提供专利检索或调查服务,但由于研发项目的保密需要,企业在未得到最终成果之前一般不会邀请外部机构进行此类调查。企业要成为成功的创新型企业,那么,建立内部的知识产权团队并鼓励专业的专利代理人在企业内执业将是必经之路。
  3 企业内部专利代理人与外部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相辅相成,可使人才专业生涯不中断,互为补充调节。我国实行专利制度20多年,拥有各种专利代理机构600多家。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个人申请专利提供了大量的服务。由于专利代理机构拥有完善的组织以及专业的专利代理人,其优势在于可以同时为多个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为中小企业、个人申请专利提供了便利,是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内部的专利代理人则可适应有需要的企业,例如,大型企业或高科技型企业的需求,为这类企业提供更深入,更具针对性、更符合企业需要的服务。因此,二者可以互相补充、互相调节。另外,企业内部专利代理人同时可以与外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协同作业,共同处理专利诉讼等事务。
  党的十七大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落实到专利代理人制度中,笔者认为,首先应解放思想,打破影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不合理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专利代理人执业制度,同时树立世界眼光。放活专利代理人执业制度,为“知识之火”增添“利益之油”,将大大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因此,我们亟待活化专利代理人制度,早日实现创新型国家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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