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践需要,完善证据规则
——与证据相关的修改解读
原审查指南仅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是在审查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非常复杂,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况下依照一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为此,根据在审查实践中摸索出的经验,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证据规则,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1节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物证是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对于物证的提交原审查指南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由于当事人提交物证不规范,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无法针对物证本身及其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的情况,从而影响了案件审查的公平和效率。为此,在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增加第2.2.3节,对当事人提交物证的方式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该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具体说明依据该物证所要证明的事实”。对于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物证的情况,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但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该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具体说明依据该物证所要证明的事实,并最迟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该物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和普遍运用,近年来在审查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新的证据形式——互联网证据,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证据的审查进行规定。但是,关于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等的认定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还存在诸多难点。对于这种新的证据形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还未形成统一的、成体系的观点。综合以上因素,《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5.1节仅对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为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
此外,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节对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进行了补充,构成证据审查的完整体系,以适应专利法关于绝对新颖性的修改。(知识产权报 孙跃飞 崔峥) |